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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朝向能私自更改?应保持原状

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管某和高某、何某是户门相邻的邻居,高某、何某为夫妻关系。高某夫妻两人在装修时,未经管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原始朝向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管某认为,高某、何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向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外开式恢复为内开式。

高某、何某辩称,对于入户门的朝向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改动后的入户门开到最大时紧贴左边墙体,原告家门在过道的右侧,改动不影响原告的出入;改动的是拥有所有权的自家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另外,改动入户门并不是为了侵占公共空间,和其位置相同的户型,大多数都已改动入户门的朝向,因为这类户型不具备内开门的条件。

◆判决结果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何某恢复其房屋入户门的朝向,由外开式恢复为内开式。判决后,高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高某、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管某房屋与高某、何某房屋相邻,管某家入户门朝北,高某、何某家入户门朝西,两家入户门距离较近且呈垂直夹角,均为内开门。现高某、何某房屋的入户门改为外开式,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了人员的通行,同时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故对于管某要求高某、何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高某、何某在明知管某不同意其更改开发商交付时的入户门朝向的情况下,还执意作出改变,显然不妥,且经管某向物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后,城市综合执法局曾向高某、何某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高某、何某仍未整改,现管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并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启的状态。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相邻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当下,在装修过程中,更改入户门朝向的问题并不罕见,但将其放入相邻关系的背景下观察也能带给我们很多反思。邻里之间应妥善处理关系,在日常中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共有空间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前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见习记者 廉政 通讯员 赵翌闻 毛秀芹)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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