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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我见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我见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可以起到惩治、预防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当前职务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数量高发的情况下,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已经达到案件总数的50%-60%,但财产刑执行率差异较大,财产刑实际未被执行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现笔者结合本院刑执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突破途径。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法律监督总体情况。

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21年以来《041101财产刑执行检察情况基础表》中的业务数据为基础,结合本地法院2021年判处财产刑案件台账,按照“全面核查、精准监督、完善制度”的原则,我院核查情况如下:

共核查 2021年本地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35件46人,涉及金额667900元,法院已执行29 人,涉及金额 202340 元,未执行17人,涉及金额466560,未执行的人员均已全部移送立案厅执行。35件46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中,核查罚金46人,涉及金额593200 元,法院已执行29 人,涉及金额201340元;核查没收违法所得4 人,涉及金额74700元。从上述核查数据中我们发现:一是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中,本地法院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非常高,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财产刑适用较少。单独适用罚金刑较多,合并适用罚金刑以及其他财产刑的较少;二是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人数虽然过半(29人),但是执行金额仅占涉财总金额的30%,未被执行到位的金额占比较大;三是虽然未执行财产刑的人员已全部移送立案厅执行,但是目前未被执到位的金额依然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法院刑事裁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给检察机关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带来挑战,要彻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于打击贪利型犯罪的需要,本地法院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在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财产刑执行率过低、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凸显,每年县上两会期间,关于本地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都属于两代表一委员讨论的热门话题,这也在客观上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带来了挑战性,导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面临诸多困境,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监督执行机制严重滞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八种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虽然可以调查,但调查权的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往往难以有渠道接触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导致监督工作严重滞后,那么提出纠正意见的难度就可想而知,更多地只能通过被执行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反映,进行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承担监督职能的刑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的手段通常是发《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而这两书是否被采纳,则由被监督机关决定。而被监督机关拒绝接受所要承担何种后果,并无法律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刑执部门的监督权威打了折扣,甚至导致监督职权流于形式。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完善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既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宏观的构建,又要在实践操作层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是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赋予刑执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三种: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制发《检察意见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几种监督方式均为建议权性质,属于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被监督机关而言,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而在刑执检察部门的工作实际中,为数不少的意见书或通知书发出后石沉大海,导致刑执检察部门的监督权大打折扣,所以建议在现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刑执检察部门行使建议权和纠正权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尤其要在适应范围、期限、程序等方面出台更细致的规定,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使其成为一种“长牙齿”的监督。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虽然《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向一审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但对何时获取、如何获取没有明确规定,刑执部门较难掌握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判决、立案、执行以及变更信息,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进行及时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检察机关财产性执行监督工作严重滞后,所以建议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时效性,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是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理念。刑执部门检察干警要从自我做起,按照司法改革的具体部署,积极响应最高检的转型要求,从单一的监所检察职能向综合性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进行转变,改变陈旧的工作理念,做到监所内、监所外监督工作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程序全方位的系统化监督,真正体现司法改革的成效。


作者:屈鹏(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