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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被驳回能否中断执行时效

□李艳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赵某和刘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均申请再审。2019年4月28日,省高院裁定驳回赵某和刘某的再审申请。后赵某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执行。刘某主张赵某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不予执行。

【评析】

对本案中赵某就执行依据申请再审被驳回,能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但赵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放弃债权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不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执行时效中断必须有法定的事由。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应认定与“申请执行”“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同意履行义务”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亦不是同一概念,即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属于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其次,当事人对执行依据不服申请再审,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产生冲突,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最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起诉而中断后,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因当事人持续处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故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获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胜诉判决,则无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长短如何,应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时效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效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时的基础法律关系。认为申请再审被驳回产生时效中断混淆了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申请再审被驳回不产生执行时效中断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