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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建房屋上跌落致死的责任承担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告田某与丈夫裴某旺随长女裴某芳(本案另一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裴某芳夫妇常年在外打工。2018年9月,裴某芳欲拆除旧房重建二层楼房,遂与被告张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裴某芳建房施工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同时对价格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张某在合同订立后即开始工作,因裴某芳夫妇仍在外地打工,材料供给、监工等事宜均由田某与裴某旺夫妇负责。2019年11月,裴某旺因散发喜糖从在建楼房二楼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1.裴某旺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2.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裴某芳将其拆旧新建二层楼房发包给张某施工,双方之间即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发包人的裴某芳,因长期在外务工,将监工等事宜交由父母负责日常打理,裴某旺作为发包人的代表,在不影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对施工进度、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查看。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裴某旺跌落时在房顶散发喜糖,系从事与施工合同无关的行为,故不可认定为义务帮工。但是张某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一方,有义务对施工场所进行合理管理,避免非施工人员从事与施工活动无关的事务。

最后,本案中裴某旺虽不构成义务帮工,但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张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裴某旺作为成年人,自行进入在建房屋二楼,因个人疏忽大意跌落,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判令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