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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妻子境外持有大额存款,隐瞒不报终获刑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

案例

【以案释法】妻子境外持有大额存款,隐瞒不报终获刑

张某任原省计划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处长,该省某大学实验楼需经省计委审批,由张某负责。温某在某建筑公司负责承揽工程,张某与其是大学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温某得知张某负责该大学项目的审批,表示希望获得该项目。最终在张某的帮助下,温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揽了该大学实验楼建设工程。同年不久,温某以给张某父亲提供住房为名,为张某购买一套住房,支付房款198万元。之后张某任省发改委主任,受温某之托,帮助其所控制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取得银行8000万元贷款。为感谢张某的帮助,温某委托其妻以恭贺张某女儿结婚为名,送给张某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和两只金手镯。不仅如此,每逢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温某都会给张某送上礼金,累计数额高达50万元人民币。

在此期间,张某妻子李某听朋友说投资境外股票能获得不菲收益,不免心动,但碍于丈夫公职人员的身份,便委托其表妹夫许某购买在国外上市的三支股票,之后再卖出,赚得人民币300万元。尝到了甜头之后,李某再次委托许某,以许某名下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国外上市公司股票,赚得人民币200万元。此过程中张某明知妻子李某在境外购买股票,却在向组织申报个人事项时,心存侥幸,故意隐瞒不报。

最终,张某以受贿罪、故意隐瞒境外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妻子境外持有大额存款,隐瞒不报终获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以案释法】妻子境外持有大额存款,隐瞒不报终获刑

检察官提示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在国内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将所得赃款存入境外,隐瞒不报,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势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存款的,不论是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