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湖南一男子围观同村建房溺亡,亲属高额索赔遭拒:没请他来参观

湖南一男子围观同村建房溺亡,亲属高额索赔遭拒:没请他来参观

围观是一种好奇的表现,是大多数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对新奇事物的探索和认知。不过好奇害死猫,围观往往伴随着无法预知的危险,是需要自身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的,一旦发生意外,维权也可能是个艰难的过程。

围观同村建房溺亡

今年30多岁的王家强是湖南省湘乡市人,他所居住的小村处于半城半乡的状态,因为社会的发展,也有很多的土地和房屋被征迁,一段时间内,当地的村民建房此起彼伏,十分热闹。

湖南一男子围观同村建房溺亡,亲属高额索赔遭拒:没请他来参观

每个男人都有个建筑梦,就像看到挖掘机都走不动道。王家强也对别人家修房有极大的兴趣,没事总想去看看。一天下午,王家强准备去学校接女儿放学,行走途中,他看到同村周长生家因为征迁后正在建房,不觉动了兴头。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由于平时就较为熟悉,因此王家强并没有给周长生一家任何人打招呼,直接进入了工地,想要一探究竟。当然,因为大家都十分忙碌,也没有发现有外人进入了建房工地,加上本身也十分散乱,更没有谁发现王家强的身影。

要说这样的状态是十分危险的,毕竟砖头、水泥、钢筋等都是比较坚硬的物品,而且建房一般都会挖掘化粪池还有窨井之类的坑、洼,这种情况更会增加场地的危险性。特别是周家的新房还预设了电梯井,准备日后安装电梯,王家强对此十分感兴趣。

意识往往伴随着行动,此时的王家强已经忘了女儿还在学校等他接回,但电梯井在他以前围观其他村民建房中并不多见,因此不由自主的想要探个究竟,脚步也随之移动,也将自己送入了极度不利的境地。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王家强在参观过程中,失足掉下了电梯井,由于里面还有很多的积水,加上四周很滑,王家强根本无法爬上来,几经挣扎之后,不幸溺亡在里面。可悲的是,王家强直到死亡的那一刻,都没有其他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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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强接女儿一去不回,家里人可着急了,直到其女儿回家,依然没有他的踪影,而且拨打王家强的电话也处于失联状态,这对于平时十分顾家的王家强来说很不正常,最终家人报了警。

在经过多方寻找之后,警方终于在周长生家的电梯井内找到了已经死亡的王家强,鉴定发现,王家强生前并未与人发生打斗,也并非外力所致落入深坑,符合失足落井溺亡的特征。

亲属高额索赔遭拒

既然死了人,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打发的,王家强的家属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他们坚定地认为,事故发生在周长生建房工地上,无论什么原因,周长生难辞其咎,必须给予赔偿。

可周长生对此却一脸懵逼,他及现场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王家强何时进入工地,何时坠下电梯井,对于王家强家属的索赔,肯定是断然拒绝的。周长生认为,王家强未经其本人及施工人员允许,擅自进入正在施工的场所,对事故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湖南一男子围观同村建房溺亡,亲属高额索赔遭拒:没请他来参观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王家强家属一纸诉状将周长生及建房工程承包人李木贵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按照80%的责任赔偿因王家强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7万余元。

王家强家属诉称,周长生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设置隔离护栏,也没有在工地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建设工程更没有承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而是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村民李木贵个人承包,应当属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王家强正当壮年,因意外失去了生命,家属悲痛欲绝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王家强并未经过房主人和施工方的允许,私自进入工地进行参观,然后发生事故,房主人和施工方是否应该担责呢?

究竟该不该赔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从整个案情事实来看,周长生和李木贵完全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王家强是在两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工地,从而发生事故,按照一般人的想法,这件事与周长生和李木贵应该没有关系,是不应该赔偿的。

可王家强家属是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进行的控诉,这种理由是否适用于本案,与房主人周长生和施工人李木贵又具有哪些关系呢?其实以这个理由来推论周长生和李木贵的过错还是有些牵强的,上述安全措施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共场所和道路,而不适用于私人屋院内。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了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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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建设房屋中电梯井口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导致人损害的赔偿对象,应当是建设过程中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准许进入的劳务人员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人员,不应当是社会上不特等的社会大众,如未经允许进入的其他村民等。所以从这个理由来说,并不具有法律认可度。

且王家强是个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好奇而擅自进入别人家建房施工工地,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行为,因为这种工地应当属于他人私域范畴,王家强应当知道是外人不能随便进入的,也应当预见到进入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此,法律不应当支持这种说法。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周长生和李木贵没有责任呢?当然不是。周长生建设的虽然是私人屋院,但从在建情况来看,还设置有专门的电梯井口,已经超越一般私人屋院的建设范畴,应当承包给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经查,李木贵确实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属违法承包建筑工程存在过错。

从周长生的房屋建设图纸来看,该住宅为六层,建设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理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周长生在明知李木贵没有建筑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和防护条件,仍将住宅工程发包给李木贵,具有明显的放任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综合评判,最终认定三方责任比例为死者王家强自行承担85%的责任,房主人周长生承担5%的责任,承办方李木贵承担10%的责任。判决后,王家强家属不服,遂向湘潭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经过二审核定,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王家强意外身亡虽然是件令人悲伤的事情,但总体上来说,其本身的责任还是要大一些,毕竟“工程种地、闲人免进”是大多数人都知晓的安全常识,虽然周长生的房屋尚在建设当中并未居住,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依然属于其私人住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外人是不能随便进入的,擅自进入造成意外事故,理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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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无论是农村自行建房还是其他施工工地,都应当进行封闭运行,避免不具有辨识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进入,因为这些人进入发生事故也是难以逃脱责任的。

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所建房屋已经超过农村私人屋院建设范畴,还是应当找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这样无论是房屋质量还是安全防范都有所保障,避免承担意外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