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建筑工人的工伤与责任承担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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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用工责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违法转包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1.包工头未与雇佣工人双方之间签书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包工头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可美、湖南和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0624民初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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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案外人陈新平带领,于2019年10月25日在被告和适公司承包的伍益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项目从事钢筋工作业。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原告的工资按照实际用工天数计算。该项目的劳务负责人为向昌荣,向昌荣将其负责的部分钢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陈新平。平益十四标项目部为该项目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19年11月7日上午,原告在工地加工棚内加工钢筋时不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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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原告向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用工主体责任,原告对不予立案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本次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在受伤后与被告为处理赔偿事宜补签的劳动合同及提供保险赔偿明细等过程,均为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过程,适用仲裁时效的中断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的该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超过时效不予受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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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适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承包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案外人陈新平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但承包了案涉工程的部分钢筋劳务,原告经案外人陈新平带入其钢筋班组工作,由案外人陈新平进行管理,安排施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对案外人陈新平招用的劳动者即原告张可美,被告和适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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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发生时包工头和工人是否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是认定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本人未经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带班领工盲目侥幸施工作业,且施工工程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工程,导致事故发生,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刘永锐、刘永鑫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云09民终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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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凯路建筑公司与自然人刘峰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将凯路建筑公司在该工程承包合同内的所有砌体工程及变更后的C15片石混凝土工程分包给刘峰,刘峰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1月1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刘峰在组织人员支砌路边挡土墙时,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刘峰等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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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刘峰是否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

凯路建筑公司勐库镇冰岛村地界组公路劳务分包施工员刘峰(工头)利用分包冰岛村地界组公路之便,在工程范围外承接地界组村民罗扎袜家的路边挡土墙工程,本人未经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带班领工盲目侥幸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报告能够证明刘峰在事故发生时并非从事承包业务,并非向凯路建筑公司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刘峰是在向凯路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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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与凯路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刘峰与凯路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协议》,凯路建筑公司将双江自治县提前实施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第10标段)所有砌体工程及变更后的C15片石混凝土工程分包给刘峰,并约定工程价款以“最终审计结果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劳务分包关系,并不具备身份依附、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等劳动关系的属性,一审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3.多次转包的建筑工程,包工头雇佣的建筑工人受伤,由转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承担用工责任,其他环节的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不承担工伤责任。


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聪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20269号]

2020年11月,鸿翔建筑公司与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的成都××玖龙郡(1-18号楼、架空层及物业用房)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2020年12月21日,鸿翔建筑公司与高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违法转包给高明建筑公司,2020年12月10日,高明建筑公司与张德军签订《四川高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组劳务合同》。2021年3月1日,被告林聪由张德军班组下属工作人员陈茂清引进到张德军班组工作,担任涂料工,陈茂清发放层向林聪发放3天生活费。2021年4月3日,林聪在工地上完成涂料工作时不慎坠落致腰部、右前臂、右足受伤。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本案中,高明建筑公司承包鸿翔建筑公司违法转包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天花及乳胶漆施工工程再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德军,即俗称的“包工头”。林聪系“包工头”张德军招用的班组工人,并由“包工头”张德军为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林聪受伤后的费用也系高明建筑公司垫付。在这种层层分包和违法转包关系中,林聪作为具体进行作业的工人,并非鸿翔建筑公司聘用或招录,林聪与鸿翔建筑公司之间并无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鸿翔建筑公司与林聪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对于鸿翔建筑公司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用工单位将项目违法转包,并为自然人雇佣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廖银安、宁波宇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02民终171号]

2019年9月7日,廖银安在金发公司储运罐区给球罐拆卸架子时被上方坠落的钢管砸中廖银安头上安全帽后反弹至其右手而受伤2019年5月8日,金发公司将其储运罐区的8台球罐检验工程发包给劳动技术服务公司,2019年3月28日,宇豪公司为廖银安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在诉讼过程中,廖银安陈述宇豪公司在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又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陈刚,陈刚又分包给吴国平,吴国平再分包给卢贤友,卢贤友又叫来廖银安、王定友等人一起为该工程做架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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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廖银安的受伤是否发生在宇豪公司承包的案涉球罐检验工程施工过程中;二是廖银安是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各项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工伤保险单据显示系宇豪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为廖银安购买了工伤保险,且双方对于廖银安在案涉金发公司的球罐检验时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故,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廖银安系在宇豪公司承接的案涉球罐检验工程工作,并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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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宇豪公司自劳动技术服务公司承包了案涉三台球罐检测工程,而后其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负责,廖银安已证明其实际系在宇豪公司承包球罐检测施工过程中受伤,故宇豪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付廖银安的各项损失


5.受害人既是承包人,同时也是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的双重身份,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不免除其违法转包应当承担的责任。


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彭树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4865号]

2017年11月13日,彭树新作为乙方与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禹达建设公司)“洞庭书香苑”项目部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彭树新承包“洞庭书香苑”工程地下室底板、剪力墙、屋面、种植屋面及厕所防水工程,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由彭树新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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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1日,彭树新在“洞庭书香苑”D栋屋顶从事防水作业时,不慎从屋顶檐口坠落受伤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禹达建设公司为“洞庭书香苑”的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彭树新在项目参保范围,缴费工资为3480元;禹达建设公司支付了彭树新受伤期间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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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禹达建设公司是否应对彭树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禹达建设公司将“洞庭书香苑”防水工程承包给彭树新个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于彭树新既是承包人,同时也是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中,彭树新虽是防水项目的承包人,但同时也是实际参与具体施工的劳动者,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内容执行,禹达建设公司以彭树新系分包业务承包人为由主张自己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予支持


6.发包人、雇主、雇员三方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根据三方之间实际存在的雇佣关系进行认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三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夏多贵、陶素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皖04民终285号]

徽韵公司承包田家庵区新瑞元酒店的装饰工程,其将墙面粉刷分包给了夏多贵。2021年4月25日,陶素芹在从事该工程的墙面粉刷时,从安装有滚轮的架子上坠落受伤,被送至淮南朝阳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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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陶素芹、夏多贵及徽韵公公司之间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故只能结合三方之间关系予以认定。陶素芹在庭审中认可,其本人经常跟随夏多贵干活,以往跟随夏多贵干活,薪酬均由夏多贵向其支付,本案的工作也是与以往的模式相同,只是因其仅在案涉工地工作两天就出现事故,夏多贵还未来得及向其支付薪酬。本案中其仅是根据夏多贵的要求对案涉工地的墙面进行粉刷工作,故综合以上事实,夏多贵与陶素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夏多贵应当对陶素芹因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本案中,根据徽韵公司的陈述,其在承包案涉装饰工程后将工程的墙面粉刷部分分包给夏多贵,而夏多贵作为个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具备劳务作业相应资质,徽韵公司在明知道夏多贵不具备劳务作业分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墙体粉刷工程分包给夏多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放任了非法施工现象的发生,也造成了意外发生可能程度的增加,徽韵公司与夏多贵分别作为发包人和雇主应该就雇员陶素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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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陶素芹在提供劳务时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问题。本案中,陶素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有从事粉刷工作的经验,在从事劳务作业中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审慎义务,在劳务过程中也未配备安全保护工具,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分析判断陶素芹受伤原因、过程、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及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夏多贵对陶素芹的各项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徽韵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责任由陶素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