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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为赚快钱出售银行卡被判刑

来源:北京晚报

3张银行卡就能卖5千元,大三学生王某被这份快钱冲昏了头——不法分子用他的银行卡实施诈骗,流水金额达170余万元。最终,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30日,海淀法院通报了该案。

暑期来临,不少学生又开始了打工生活,但是对于各种赚“快钱”的诱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误入歧途。

法官介绍,本案中的王某就是一名大三学生,暑假期间,他在某快餐店打工时,有顾客向其介绍出售银行卡可轻松赚取好几千元。王某心动下,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3张信用卡,出售给他人牟利5千元。后王某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名下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达到1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罚金1万元。

法官介绍,“帮信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则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认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无关紧要,实则大多情形下已构成“帮信罪”。

我国刑法规定“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予以综合认定。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涉嫌构成该罪。

法官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不用或丢失,应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更不可为了贪图小利而予以出售、出租,否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北京晚报 记者高健 通讯员曹红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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