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村干部挪用工程款归还自己债务,法院:超过追诉时效,终止审理

村干部挪用工程款归还自己债务,法院:超过追诉时效,终止审理


村干部挪用工程款归还自己债务,法院:超过追诉时效,终止审理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因城中村改造,改造指挥部将T村的零星工程委托给T村委员会,由于T村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于是通过挂靠当地建筑公司的方式,签订了上述零星工程合同。该工程由当时的村副书记张恒(化名),村委委员李苗(化名)共同负责。后经张恒和李苗签字同意,将该零星工程转包给该村村民田某实施。

张恒曾经向他人借款,李苗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张恒没有能力还款,债权人又不断催要,张恒无奈之下找到李苗商议,打算先用一下38万工程款,以减轻自身压力。因村里拆迁才刚开始,以后工程多了,挣了钱再把这38万多元钱还上。于是,二人将已经签字走完程序等侯挂账领钱的工程款发票交给债权人。后因没有工程款支付给村民田某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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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

张恒、李苗在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合谋将工程款用于偿还张恒的个人债务,并意图用后续的工程款掩盖之前侵占的工程款,案发后至今未归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原审被告人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该款项经T村村委会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注: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如果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将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恒、李苗利用担任T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调整被告人张恒、李苗挪用资金38万元不退还,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一审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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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恒说法:

上述案例中的两名被告人能得到无罪的结果,与律师进行“罪名辩护”的策略密不可分。由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职权侵占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而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因此,如果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就会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终止审理。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资金,准备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拒不归还。换句话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具体到本案中,从上述案情回顾可知,张恒与李苗商议时,说的是先用工程款还上借款,减轻一下压力,等到有钱了再还上。这一点也得到了同案被告人李苗的印证。故从两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两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应为挪用而非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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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犯罪手段上看,张恒、李苗是将已经签字走完程序等侯挂账领钱的工程款发票交给债权人用来偿还欠款。从账目上看,涉案款项在建筑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均有据可查,两被告人并没有实施调整账目、做假账等平账行为,也没证据证实两原审被告人有携款潜逃、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故意降低其偿还能力来逃避归还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张恒、李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公安机关立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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