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为更好助力二手车交易市场消费者维权,京小槌邀请到丰台法院法官以二手车交易为主题,用小剧场的形式,就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交易看准相对方

李先生作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彭女士在二手车市场看车,李先生向彭女士详细介绍某款车辆性能及参数,彭女士非常满意。最后彭女士和李先生顺利签订了购车合同,但是该合同上没有该经纪公司盖章,只有工作人员李先生的签名,合同签订后,彭女士通过微信将购车款转到了李先生的个人账户。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彭女士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经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被告经纪公司代理人辩称由于合同没有加盖公司的盖章,购车款也没有转到公司账户,该合同与公司无关。


京小槌提示

合同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消费者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二手车的,应要求经纪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扫码支付购车款的应看清是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并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款凭证。


定金条款需谨慎

李先生作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彭女士看车,彭女士对车辆十分满意,遂与经纪公司签订了 “订金”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订金”。随后,彭女士发现所购二手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找李先生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彭女士要求退款,李先生拒绝彭女士的退款要求,双方不欢而散。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彭女士将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经纪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被告经纪公司代理人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订金”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应双倍返还。


京小槌提示

“定金”“订金”在法律上有不同含义,“定金”含有对履行担保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类似于预付款,在收取方违约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双返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若想履约有担保对违约行为有制裁,应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在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条款进行专门约定,并在支付款项或获取收据时注明“定金”字样。


重要约定见纸面

李先生作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彭女士看车,其保证车辆不是“涉水车”,也不是“事故车”,彭女士遂与经纪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李先生口头承诺内容并未正式写入书面合同。

京小槌普法|二手车购买有风险,法官教你细分辨

彭女士发现所购二手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经纪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告经纪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销售的车辆不曾涉水或者发生事故,认为履行合同不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京小槌提示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对于特殊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做出的重要承诺,均应明确写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成为合同约定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说明,这样能更好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出现纠纷时也容易分清事实,划清责任,避免诉讼过程中出现举证不能进而影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主张权利要及时

原告彭女士认为被告经纪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相关损害赔偿,被告经纪公司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辩称原告三年前就发现车辆有问题,现在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三年来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无法完成相关举证。


京小槌提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后,应及时了解车辆的相关情况,如发现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妥善记录当时情况并及时向对方主张。


供稿 | 丰台法院

编辑 | 岳娟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