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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副总戴云虎违法被罚 短线交易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经查明,戴云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戴云虎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担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300145.SZ)副总经理。

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戴云虎控制“戴云虎”、“洪某富”、“陆某琴”、“黄某”、“廖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累计卖出“中金环境”股票1870.58万股,成交金额6392.77万元,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1576.68万股,成交金额5359.45万元,存在将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重庆证监局认为,戴云虎作为中金环境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戴云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中金环境官网显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于1991年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成立,注册资本19.23亿元,2010年12月在深交所发行上市,股票代300145。中金环境是一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企业,下辖制造业、工程咨询设计、污水及污泥、危固废处置等四大板块,主要从事水泵制造、水处理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保咨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业务。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戴云虎,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戴云虎短线交易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云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戴云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戴云虎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担任中金环境副总经理。

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戴云虎控制“戴云虎”、“洪某富”、“陆某琴”、“黄某”、“廖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累计卖出“中金环境”股票18705773股,成交金额63927679.25元,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15766773股,成交金额53594503.86元,存在将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戴云虎作为中金环境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我局决定:

对戴云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