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新法建立体育仲裁机制,运动员遭欠薪将获法治保障

新法建立体育仲裁机制,运动员遭欠薪将获法治保障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银昕

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1995年版现行体育法,新体育法在内容上从8章扩充至12章,从54个法条扩充至122个法条,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新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增设“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和“监督管理”四个章节。其中第九章用一个章节,10个法条规定了体育仲裁制度,这是体育法历史上第一次较为详尽地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基础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目前,在职业运动领域,特别是足球领域,欠薪、“阴阳合同”等问题困扰着一些职业球员和职业俱乐部,当运动员以劳动争议为名向地方劳动仲裁庭或地方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常因“职业体育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等理由遭到拒绝。而当下,我国尚未有一套独立运行的体育仲裁制度,这导致职业运动员遭遇欠薪或“阴阳合同”后维权无门。

新体育法第91条规定,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一旦这套制度建立起来,对于职业运动员维权,或许是个福音。

什么是体育仲裁?

现行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制度仅在第32条一笔带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职业运动员,特别是足球领域被欠薪的案例比比皆是。从2020年起,随着江苏苏宁俱乐部的解散,一批在中超联赛踢球的职业运动员也被卷入欠薪事件,当他们向地方劳动仲裁庭或地方人民法院发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进行讨薪时,却遭遇了法律不适用于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尴尬。

今年4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名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诉讼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纠纷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个判例中,法院认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明曾是中国足协仲裁/纪律委员会副主任,目前是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中国帆船帆板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他告诉《法人》记者,我国体育界的成熟的单项协会内部是有相应配套仲裁机制的,以中国足协和篮协为代表。同时,各项目也有对应的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部门。以足球为例,中国足协有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有DRC(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即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和PSC(Players’Status Committee,即球员身份委员会),再往上对应的是CAS(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体育法修订之前,行业内的纠纷虽然可以在足协仲裁委进行仲裁,也有职业运动员拿到了裁决书,但单项组织内部的仲裁裁决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根源在于,体育单项组织仅是该行业的自治机构,这类仲裁裁决书只在行业内部有效,如果根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不认可的。”周明说。

周明对体育仲裁机制表达了极大的期待。他告诉记者,新体育法所设立的体育仲裁机制将体育仲裁的效力上升到法律层面。体育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是一裁终局,并且与普通商事仲裁的裁决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足球俱乐部或者债务主体就与被强制执行的其他主体一样,法院有权按照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这就解决了以往单项组织的裁决书不具有普适性和法律强制性的问题。

新体育法第92条对适用于体育仲裁机制的范围作了限定,有三类纠纷适用于体育仲裁:对因兴奋剂等原因被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类“其他纠纷”是一条兜底原则。此外,第92条也提出,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把普通民商事纠纷及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凡是在体育总局或者各体育单项组织进行了有效注册的职业运动员和教练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适用于体育仲裁。而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管理层等,仍属于一般劳动关系,只适用于劳动仲裁。”周明说。

著名体育学者、温州大学教授易剑东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职业运动员有一万多人,也就是说,这些职业运动员今后将进入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

不过,足协、篮协等单项组织内部的仲裁机制,虽无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仍被新体育法予以鼓励,第95条、第96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对内部仲裁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体育仲裁。这意味着,体育仲裁高于单项组织内部仲裁。

夺回我国体育法治话语权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空白,在体育从业者眼中,一直是个尴尬问题。一旦遇到与外籍运动员或教练员的纠纷,无法在我国的制度框架内解决,只能上诉至国际上的体育仲裁庭,如CAS等。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总部位于瑞士洛桑,是国际体育界较有威望的仲裁机构。

周明告诉记者,此前足球领域里的外籍球员和教练员与国内俱乐部及中国足协有关薪酬和违约金的争议,都未经过中国足协内部的仲裁机制,而是提交到了国际足联的DRC或者PSC处理,官司最终打到了CAS。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体育仲裁机制,中国足协内部的仲裁书不仅在我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没有被国际足联所认可。所以,涉外争议只能交由国际足联或CAS来处理,“这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大缺憾,我国在此类体育争议中也丧失了话语权。”周明说。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框架内,对“天价违约金”是不予支持的,但国际足联和CAS有不同规则。这就意味着,外籍运动员、教练员可以绕开我国的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标准索要天价赔偿。

周明感叹,直到现在,外籍球员和教练员按照在中国足协的管辖下比赛,挣的是人民币,但在出现争议后,却能完全绕开中国足协及中国法律的管辖,实质上形成了“治外管辖”,“建立体育仲裁机制,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出现。”不过,目前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化的,而且鉴于不同体育项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后续的仲裁规则及程序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地。“但毫无疑问的是,新体育法设立体育仲裁制度是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和进步。”周明说。

体育仲裁庭,由谁牵头?

新体育法实施后,在上位法的指引下,体育仲裁机制也将被提上日程。周明预测,在新法完成定稿后,国家体育总局会很快推动体育仲裁委员会班子的搭建。

根据新体育法第93条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套架构在行政部门框架之下的机制,并未有司法机关的参与。

易剑东建议,将体育仲裁庭设置在法院体系内,“国家体育总局是正部级行政机构,不应管理司法问题。全国性的体育仲裁庭应该设在最高法的辖下,此外,还可以在职业体育较为发达的东部城市进行试点,在省高院这一层级的法院之下设置体育仲裁庭。”

编审|崔晓林

编辑|惠宁宁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