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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亲们,今天为大家说说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文章比较长。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方,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不是无关的其他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需要无过错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本法条中的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本法条时,请大家注意下面的情况:(1)符合本法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本法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法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法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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