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小菏说法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小菏说法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具体案情

许某某、曹某某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诉称:曹某甲和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了三子五女。曹某某因智障未婚,跟随许某某生活。2017年2月8日,曹某甲死亡。在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曹某乙于2017年2月14日、2018年1月10日从银行账户中支取了曹某甲的伤残补偿金72271元。经多方调解,曹某乙拒不返还许某某、曹某某维持生计的费用,并多次辱骂许某某,殴打曹某某。因曹某甲已经死亡,曹某乙支取的款项72271元为曹某甲的遗产,应当由包括许某某在内的九个继承人共同继承。

小菏说法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曹某乙辩称,在操办曹某甲的丧事时,涉案遗产72271元已经全部支出,不存在剩余。如果曹某甲有遗产,所有继承人均应参与分配。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甲和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养育了长女曹某丙、长子曹某丁、二女曹某戊、三女曹某己、四女曹某辛、五女曹某庚、二子曹某乙、三子曹某某。曹某某为壹级智力残疾人。曹某甲于2017年2月8日死亡。2017年2月14日,曹某乙从曹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取款项37455元。2018年1月10日,曹某乙从曹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取款项49000元。曹某乙从曹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取的款项86455元,其中的14184元为许某某的护理费,该款项属于许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72271元为曹某甲的伤残补助金等,该款项属于曹某甲的个人财产。许某某、曹某某要求继承曹某甲的遗产72271元,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曹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许某某、曹某某款项72271元;驳回曹某丙、曹某戊、曹某己、曹某庚、曹某乙的诉讼请求。

小菏说法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许某某、曹某某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且一直与曹某甲共同生活,故在分配曹某甲的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综合考虑许某某、曹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涉案遗产的价值等客观因素,本院认定涉案遗产72271元由许某某、曹某某继承,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将来的生活。因涉案遗产72271元已经由曹某乙支取,故曹某乙应当给付许某某、曹某某款项72271元。

文稿:定陶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