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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开除索赔14万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嫖娼被拘遭公司开除后索赔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0年4月2日,邵某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安排至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2020年3月,邵某被调岗,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000元。邵某与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1日止。


2021年2月3日,邵某被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并于当晚被拘留,后于2021年2月13日解除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邵某利用仅有一次的通话机会通过父母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要求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333元为基数,按年限11年计算赔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征得管理员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邵某母亲确实给被告的管理人员邓某打过电话,但没有告知请假原因,也没有说明请假天数,邓某明确答复不能电话请假,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办手续。


公司称,2021年2月3日当天带走邵某的警察未穿警服,车辆也非警车,公司并不知道邵某被行政拘留,直到劳动仲裁调解时才知晓该节事实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被行政拘留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邵某并未告诉公司实情,一直刻意隐瞒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处《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就请假申请、审批有具体的规定,原告予以签收确认,应当据此履行。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举措,劳动者请假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告知请假理由,获得单位批准方可休假。


本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被行政拘留的事实,缺乏诚信在先。即便原告曾电话联系母亲向单位请假,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请假申请获得被告的同意。也就是说,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且最终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决定是否准假,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鉴此,被告以原告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邵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诉,诉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是违法的。邵某称其是在工作期间被突然拘留,无法提前向公司请假,也无法在拘留期间现身公司处理请假事宜。拘留期间,邵某仅有的对外通话机会也是打给父母让其向公司请假。因此,邵某无法去公司上班是事出有因,并非主观不想,也并非无故。公司也表示公司管理人员邓某某接到过邵某某母亲的请假电话。


对此,公司辩称是在仲裁调解的时候才知道邵崴是因为嫖娼被拘留的,开除邵某时,经过了工会的同意。由于邵某无故缺勤,给前卫劳务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虽邵某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前卫劳务公司请假,但邵某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某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前卫劳务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邵某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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