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罚2万(《我不是药神》深度解析)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罚2万(《我不是药神》深度解析)

7月4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出品公司与摄影师张某某侵权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北京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张某某本人同意,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私自使用其先前拍摄发布于社交账号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张某某对该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3日,张某某在马蜂窝平台发布题为“史上最全印厂新德里景点攻略—德里漫游Vol.1∶母的遗产”游记,文章开头处标有声明“所有文字及照片为本人原创”,配图中有该涉案摄影作品,该图上角标识有“AperLink”字样水印。根据其提交的电子底片,这张照片拍摄于2015年9月20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某某以股东名义所在的影像工作室公司。


涉案电影《我不是药神》拍摄于2017年,该电影片头第2分35秒出现如情节∶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出现被诉侵权摄影作品,该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AperLink”字样水印。根据片尾署名,著作权由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


另查,根据涉案电影官方微博,截至2018年7月26日,票房破30亿,超过8602万名观众。涉案电影目前仍在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网站进行传播。


法院认为:


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是摄影师以印度新德里的建筑物为拍摄对象,通过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的选择、拍摄设备的调节对客观事物进行记录,产生良好的艺术效果,给人带来相应的认知感受,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定义。本案中,可以认定张某某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我不是药神》完整直接地展示了该摄影作品,但并未对其本身进行介绍和评论,也未引用说明其他问题,反而以画面六分之一的篇幅持续2秒展示了整个摄影作品。未经授权,未向张某某支付报酬,已经影响到了张某某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与张某某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最终法院判决,电影《我不是药神》出品公司应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解析


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律师表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而涉案《我不是药神》影视作品中并未对张某拍摄的照片予以介绍、评论,只是为了单纯展示,所以《我不是药神》影视作品中使用张某拍摄的照片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孙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