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案件移送法院后,检察院又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程序怎么走?

案件移送法院后,检察院又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程序怎么走?

遇到这种情况后,法院会延迟开庭日期,司法公正就是要重证据。为了把案子办成无可争议的铁案,司法人员要从多渠道收集罪证补充侦查,不轻信一面之词,即对原告方负责,也会尽量做到对被告不偏不倚的裁决。

所有指控都要有证人证物证词加以佐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检查机关不会提起公诉,法院也不会草率宣判,即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是在维护司法的尊严。

当出现新的证人证据时,法院会推迟开庭日期,综合分析案情,结合新的证人证言证物做出复议,证据齐全后才会确定开庭日期,正义审判不会早也不会迟。

?案件移送法院后,并不等于法院就会马上开庭审理。法院也不可能就只有这一个案件要办理。也说不定尚未启动程序、或正在研判材料,或作某种意义上的调查。这些都是有可能的。亦可将其新证据,一并列入《证据目录》进行同案程序审理。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自然会主动及时地知会法院…。或与其法院会商新发现的事实依据的份量、以及法律适用条款…,这些都是在启动法律程序。换句话说:这就是在继续走法律程序,或深入探究新旧(前后)证据的连贯性、逻辑性、或有效性…。

?程序固然是重要的,但法院即便是在开庭前,也会依法提醒原告、被告,或公诉机关,是否还有新证据,或新发现的事实依据、或补充证据。以便开展新的法庭调查,有利于依法作出公证有效判决。这也是进行中的一个程序。而原告、被告、或公诉机关的当事各方,均无须过度担心其程序的问题。谢谢您的阅读!

这肯定是刑事案件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判决之前,发现新的事实、证据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新的事实、证据是新的犯罪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

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检察院补充起诉就行了。需要变更量刑建议的,同时变更。

案件事实没有变化,发现新证据的

如果发现的新证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检察院要及时变更起诉内容,调整量刑建议。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在出庭时当庭提交法庭,进行示证、质证。要是在庭审后判决前发现新证据,公诉人可与审判人员协商,再次开庭,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将新证据进行举证。

检察机关如何审查新的事实、证据?

需要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公安机关将相关材料、文书移送检察院后,原案的办案检察官继续承办,按照诉讼法及工作规定,如同办理一件新案件一样,进行告知、讯问等工作。

当然,也可能立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间即将到期,检察院会建议延期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法律都有规定,检察官依法办理即可。

追加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并不是肯定变更起诉或者补充起诉的(追加起诉针对的是追加同案被告人,所以这里不涉及),也有可能会另案处理。这要看是具体什么时间发现的,侦查到什么程度来定了,并且要结合一下是否是同种犯罪。

具体的操作方式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另案处理三种方式。但是根据情节的不同,即便是同类犯罪,有可能也会数罪并罚。

什么情况下适用变更起诉?

如果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检察院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是新的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那么需要根据新的情节做变更起诉处理。

如果说仅仅是小的事实的变化,最终影响定罪量刑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变更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如果说可能涉及到无罪的话,那么是可以提起抗诉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新的犯罪事实,那么就涉及到补充起诉的问题了。

当然,发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少的。更多的则是涉及到新的犯罪事实,也就是发现漏罪。

什么情况下适用补充起诉?

这也就是发现漏罪的情形。

如果在法院一审宣告判决之前发现,那么大概率就是检察院跟法院沟通,让法院稍微晚点宣判,然后等待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后,再进行合并审理,然后进行宣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如果是在一审判决之后上诉或抗诉了,在二审期间发现的,那么一般二审法院会发回一审法院审理,然后一审法院在对前罪和后罪合并审理后,进行一并处罚。

其实无论是一审期间发现,还是二审期间发现,这种情况合并审理以后一起处罚,对被告人都是有利的。尤其是体现在同种类型的罪名的情况下。比如说之前是盗窃,之后又是盗窃的情况下,这样最终是以一个罪名进行判处的。

否则就会出现另案处理、数罪并罚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

这其实主要就是看发现以后,对新罪侦查的时间了。

如果说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能侦查完毕,那么法院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检察院的补充起诉,就会就现在的罪名作出判决。对于新发现的其他的犯罪事实,那么就会等待检察院新的事实进行新的起诉,按照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了。

其中对于被告人来说可能最不利的,就是前后两种犯罪属于同种罪名的情况下了,因为如果前后两种犯罪属于不同罪名,无论是并案审理还是另案处理,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是数罪并罚,没有什么区别。

争议最大的就是前后两种罪名都属于同种罪名,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

两种犯罪属于同种罪名,是否数罪并罚?

其实这个早在1993年就有明确的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1号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这个批复的意见,无论前后犯罪是否属于同种犯罪,都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他要求发现的时间是比较晚的,发现的时间必须是在前案判决生效以后

比如说之前犯了盗窃罪,然后在服刑的过程中发现还有新的盗窃的犯罪事实。那么在侦查以后,就会以一个新的案子进行处理,这个情况下就会对前后两个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的。

当然这个刑期就会远远重于同一个案进行判决了。其理由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被告人,因为毕竟他并没有在被抓获以后主动的供述、坦白,所展示的也是对他的一个惩罚。

不过,如果是前案生效之前发现的前后都是属于同等罪名的,大多还是通过补充起诉的方式处理的。

案件移送法院后,检察院又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检察院撤回起诉,重新书写起诉书,将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加入起诉书中,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从撤回起诉至再次起诉的时间均算入法院该一审的审限,也就是说,从案件移送至法院到撤回起诉、重新起诉直至最后一审判决产生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但是至多不超过六个月(改变管辖案件自改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种方法也是现实中常用的,就是不撤回起诉,而是将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移送法院做补充起诉,同样,补充起诉的时间也要算在一审审限中,和方法一样,不能超过六个月。

上面两种方法由检察机关选择适用,由检察机关視案件复杂程度,秉持不能让案件审判过分延迟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性。

无论是补充起诉还是撤回起诉,至迟要在一审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前向法院提出。

案件到法院那边之后,可能不会第一时间处理,如果已经处理了,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检察院一般撤回起诉,重写起诉书,重新补充好再提起公诉。但从撤回起诉到重新起诉的时间计入法院一审的审限,也就是说,从案件移送法院到撤回起诉、重新起诉直至最终一审判决产生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二种方法也是现实中常用的,不撤回起诉,而是将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移送法院补充起诉。同样,补充起诉的时间也要算在一审的审限内,和办法一样,不能超过六个月。

无论哪种做法,都需要注意时间,不能超过一审的审限。

案件移送法院后,检察院又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会申请延期审理或者追加起诉。具体情况是:

一、延期审理情形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这些证据会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犯罪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出建议,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同意后,就会将案卷全部退回检察院。此时,法院审理期限终止,而检察院延期审理的期限为一个月。延期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补充证据,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检察院发现证据确实充分,就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法院同意后,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如果检察院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就是罪名和提起公诉的罪名不同,或者虽然罪名相同,但属于另一笔犯罪事实,检察院无法立足现有条件展开调查,或者时间紧张,也会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会要求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者自行调查取证,期限仍为一个月。调查完毕后,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的建议,法院同意后,检察院再根据事实及证据情况,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法院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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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实证据分好多种,关键看对拟诉罪名的影响。若果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影响拟诉罪名成立与否或量刑,可能会补侦

案件移送法院并不代表案件审结。

检察院在将案件移送法院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递交追加起诉;

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