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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对恒泰证券出具警示函 事出副董事长代履行董事长职务超期

【内蒙古证监局对恒泰证券出具警示函 事出副董事长代履行董事长职务超期】财联社7月1日电,内蒙古证监局公告,经查,发现恒泰证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恒泰证券应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