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娱乐 闽姐姐说法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婚礼,离婚时彩礼应该返还吗?

闽姐姐说法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婚礼,离婚时彩礼应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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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并于见面当天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于相识的第六天订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结婚不到一个星期,梁某因琐事与杨某吵架,便回了娘家。梁某之后都没有回过家,甚至不与杨某见面。随后,杨某与梁某的父母沟通,要求离婚。杨某认为,其与梁某生活不到一周就离婚,梁某应当返还20万元的彩礼及价值2万的黄金首饰、衣服、手机等,但是均被梁某及其父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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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与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举办了形式上的婚礼。杨某给付梁某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且梁某仅与杨某共同生活了不到一个星期就不再与杨某见面,未表现出与杨某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如果无需其返还彩礼,则明显不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以上第(二)(三)项规定,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若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的梁某应当返还彩礼以及黄金首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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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姐姐有话说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双方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这种赠予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幸福的婚姻是青年男女的梦想,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却往往因为彩礼产生龃龉。当代青年男女在树立正确婚姻观、价值观的同时,还应学法知法,不仅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避免因为无知违反法律而侵犯对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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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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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15年度获“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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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福建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薛莞馨

校对/颜财斌

编审/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