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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权与官吏侵贪


  中国封建专制君主政体延续二千多年,其历史源远流长,其势力和影响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清朝吸取了历朝兴衰成败的教训,强化了这种政体,在18世纪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帝制。这种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皇权的形成和高度发展,推动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封建官僚制度则十分完备,这种比较完备的政治体制具有其自身致命的缺陷,官吏侵贪是其缺陷之一。官吏侵贪的实质是官僚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乾隆中叶,吏治迅速腐败,官吏侵贪肆无忌惮,成为清王朝逐渐走向衰亡的重要原因。


清代皇权与官吏侵贪


清代皇权与官吏侵贪


清代皇权与官吏侵贪

   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王朝在立法上都对惩办官吏侵贪给以高度的重视,清代也不例外。尽管惩治和防范官吏侵贪的条文非常完备,但它和其它法律条文一样,往往是一种装饰和掩饰,其法律与实际相脱节的现象极为常见,基本上没有什么法治可言,主要依靠人治和形形色色的宗法思想来维持统治。清代从君到臣的各级官吏,“无论是达则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还是穷则独善其身地武断乡曲”,始终把政治作为达到经济目的的手段,贪赃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便利途径。正如康熙帝所言“清官不是一文不取”,所以在这种体制之下,绝对的清官是没有的。

   在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体制之下,官僚政治与官吏侵贪本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尽管世世代代善良的百姓都将严惩贪官污吏的希望寄托在封建皇帝身上,希望有“青天大老爷”给他们做主,但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决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侵贪,这是由专制体制本身和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所决定的。

  

  一

  

   清代统治者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深知“官逼民反”的道理,都以民本主义作为封建社会反对官吏侵贪的思想武器,而在实践中,皇帝对臣下的要求是“忠实”而不是“清廉”,惩贪虽然是封建法制的重要内容,但它往往是皇权政治控制官吏的工具。

   在一个靠人治而不是靠法制来进行统治的社会中,庞大的官僚队伍是维持专制制度的基本力量,“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皇帝必须依靠这个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按谕行事,贯彻他的意志。官吏做官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物质享受和特权,这种享受和特权必须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当官吏的侵贪行为使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受到直接影响,致使“公事废弛”,甚至威胁皇权的根本利益时,皇帝才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来限制和防范。而这种限制和防范效能的发挥,均以当时的政治需要和皇帝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清朝监察制度集历代监察制度之大成,监察官拥有广泛的监察权,和其它行政制度一样,深受皇权制约。当社会稳定,政治开明,皇帝重视法制时,御史一般能行使其职权;否则,御史的权力就会被削弱或者成为君主滥用权力的工具。各道的监察御史,在进行监察弹劾时,常常受上司的牵制,不能不有所顾忌,敢言之士多不腾达。御史所拥有的广泛监督权,并不是用以纠劾官吏,而是监察他们是否忠于皇帝,是否发挥了封建国家机关专政的职能,这是清代监察制度的实质。

   清朝对文武百官所实施的考核制度京察大计军政之法,其目的是“崇奖廉善,摈斥贪贱”,但实施的实际状况却是“援例自陈,文具相沿,无裨实政”,成了各官“博朝廷表里羊酒之赐”。这种考察或者说建立在自上而下的监督,助长了官员贿买请托,徇情枉法的恶习,难收“激浊扬清”的实效。

   在专制皇权体制下,各级权力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官员除侵蚀国库钱粮外,还私自加派,收取各自繁多的陋规,即衙门中历来相沿的不良成例。(陋规中以耗羡最重)它使吏治败坏,藩库亏空,国家财政紧张,人民的不满情绪加剧。为杜绝亏空,增加财政收入,康熙末年提出“耗羡归公”的动议,雍正年间在实施耗羡归公的前提下,为解决官员俸薄和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推广并实施养廉银制度,乾隆时期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养廉银的范围,调整了银额,总督至知县银额每年20000两至400两不等。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从一定意义上说约束了官吏的侵贪行为。

   尽管养廉银定得很优厚,但比起过去收受相当于养廉银几十倍的陋规来说还是要少得多。习惯于收受陋规的各级官吏,对耗羡归公和定给养廉以后所受的限制难以忍受,仍然私下暗行加耗私收,并私收其它各种繁多的陋规如故,“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指收受陋规而言。有清一代陋规屡禁不止,有时甚至取得了受朝廷默许的半合法地位,渗透到官员、衙署的政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之中。乾隆中叶陋规泛滥,“科敛竟溢于陋规之外”。

   乾隆时期所实施的纰政,则构成了来自上边的侵贪压力。诸如官员或因失察、徇庇之过,他们的养廉即被罚停支;或因官员本无应得之咎,而因工程款项物料工价上涨,原估拨款不敷支出,或因军费开支不能报销的无着款项,从督抚以下各官均要摊扣养廉弥补;或因皇帝、皇太后万寿、出巡,海塘、河工等项经费,均要通省各官,首先是督抚大吏捐廉办理;特别是乾隆中叶形成的罚缴“议罪银”的方式,更让督抚一级的官员不堪重负,他们在政务活动中因犯渎职、失察、违例、徇庇、过误等过失,为避免被革职问罪,均遵旨请自认罚缴“议罪银”以抵赔过失,其数额少则几千两,多则几十万两;还有臣工进贡在乾隆时期日趋制度化、系统化,进贡固定成了督抚一级官员的政治义务,除去常例贡、土贡外还有许多非例之贡,一次贡献物品少则一项,多则上百项,这些贡品的置办均要官员自筹银两备办,有时一件贡品就需要几千两银子。罚扣养廉、捐廉办理公项、罚缴“议罪银”、赔补官项、臣工贡献使各级官吏特别是督抚一级的官员养廉名存实亡,经济上不堪重负,他们大多以此为借口,勒索下属,借此大肆侵贪。

  再有,由于乾隆朝中期以后物价持续上涨,本已不敷用度之资的养廉银随物价的上升而日渐贬值。经济的繁荣,社会风气的日趋奢靡,人性的弱点受其诱惑无法克制,在官僚政体的特殊的社会环境驱使之下,“(官吏)非本性之贪,国家之迫使之,不得不贪也……朝廷果不知耶,抑知而故纵邪?”无论皇帝采取多么严厉的办法打击和惩处,即使“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而社会效果则只能是“诛殛愈众贪风愈甚”。

  

  二

  

   封建皇权专制的官僚制度以君权为核心,存在着政治上严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既表现为君臣之间不可逾越的主奴差别,也表现为上司属员之间的严格的政治隶属。属员的政治生命权柄往往操纵于上司手中,保举题缺、奖惩黜陟、升转迁徙均须由上司提议或决定。下属对于上司只有尽竭力奉迎之能事。“在这种情势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是对国王负责”,“就下级官吏而论,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弄好了,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图其私利了”。

   这种上下级政治从属的关系,造成政风颓废,官吏之间争夺利禄,贪赃法,置人民生死疾苦于不顾,借助各种非正常手段,联络关系,以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一旦事情败露或遭到查处,他们之间因利害关系所至,则相互包庇,官官相护,形成牢不可破的势力与皇权周旋对抗。

   乾隆四十六年,甘肃发生的折监冒赈案,全案通省从总督、藩司到知县一百多人参与,侵贪达七年之久,“竟无一人言及”,使皇帝“实为寒心”。官僚政体之下,权钱交易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政治上的权力关系与物质利益紧密结合,使政治领域内的利益分配日趋复杂化,贿赂逐渐成为以物质利益方式调节传统政治的手段,使封建国家的行政、司法监督等成为一纸空文。

  

  三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是一种构建于宗法制度和血缘心理的亲族型文化,这种亲族型的文化以孝悌为中心,是皇权统治的基础。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尽管官僚政治原则要求其成员克己奉公,严格按照法定原则办理,充分履行权力赋予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传统的亲族情感往往越过伦理范围,成为政治行为的实际支配。

   官是特权和财富的象征,在这样一种价值取向上,做官可成为“人上人”,光宗耀祖是敬孝的极至。但要获得官位,无论从正常途径或非正常途径,都必须得到亲友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资助。作为回报,做了官的人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满足自己物质欲望的同时,还要满足和照顾亲情关系范围之内成员的各种利益和愿望,以此来维护和提高血缘家族的社会地位,同时为自己防备身后之事。

   在“官本位”的传统社会中,升官发财的价值取向和亲族情感结合,从而使营私舞弊得到了庇护并开拓了途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亲族情感驱使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欲望,置君臣之义于不顾。清代虽然规定了严格的回避制度来抑制亲族对官僚政治的侵蚀与影响,但其主要作用只是以此来限制官吏结党威胁皇权,并不是整肃吏治的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它也只能从地区上限制亲情的影响,而对其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世交、同寅、门生、故吏等等)就失去了约束力。况“人臣苟不能秉公执法,虽在数千里之外,庸必无姻亲故旧邪?”

   所以,专制皇权及皇权政治体制所具有的致命缺陷,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之下,构成了官吏侵贪的根源,注定了皇权与官吏侵贪的本质。在这种政体之下,官吏的侵贪决非严刑酷法所能限止,也非英明皇帝的说教所能感化,它只能短暂地使他们收敛,而不能彻底地根除这个毒瘤。